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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新聞事件中,阿北砍護理師的行為,可能已構成《刑法》殺人未遂罪、傷害罪、《醫療法》妨害醫療業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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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新聞事件中,阿北砍護理師的行為,可能已構成《刑法》殺人未遂罪、傷害罪、《醫療法》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罪。

刑法已經就暴力行為為規範,為何還要用《醫療法》處罰醫療暴力呢?

近年,醫療暴力的事件不斷發生,白律的弟弟也是醫療從業人員,每每看到醫療暴力新聞,都不禁為弟弟感到擔心,為遏止醫療暴力,我國透過《醫療法》、《刑法》等規範針對不同妨礙醫療業務的行為,給予不同的法律責任,希望透過不同處罰與賠償的效果,預防醫療暴力的發生。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罪):「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比較前開規範,《刑法》傷害罪之刑度為5年以下,看似比《醫療法》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罪之刑度3年以下有期徒刑來的重,實則,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罪之規範範圍要比傷害罪來的廣,對比傷害罪需要有被害人受傷之要件,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罪只要行為人有強暴、脅迫或恐嚇的行為,妨害到醫護人員的醫療或救護行為,就算沒有造成傷亡,也會成罪,大大的保障了醫療從業人員的執業安全。

在這個疫情肆虐的時點,醫院人滿為患,醫療資源供不應求,站在第一線的防疫及醫護人員所承受的壓力及風險都是一般人無法想像的,我們應體會他們的辛勞,就算對自己或家人的病情著急,也應該要多點耐心、體諒,千萬別有醫療暴力之行為喔!

By 白律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0602012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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